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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

1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
  
食品可追溯性( Food Tractablility) 是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食品可追溯体系( Food Traceability System)就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信息记录体系。
  
我国于本世纪初开始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2001年,《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2002年,北京市商委的食品信息可追踪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购进食品按产地、供应商、购进日期和批次建立档案。2004年,上海市政府修订《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市农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规定畜禽屠宰场( 点) 要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2005年,北京、天津、上海、福建等多个省市开展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北京顺义启动了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溯源,建立了一批可追溯食品和可追溯企业; 天津市实行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 福建省开通可让消费者获知肉品生产经营所有信息的肉品质量查询系统; 山东济南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在食品可追溯体系的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也逐步制定了一些标准,如为应对欧盟实施的贸易壁垒,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 陕西标准化研究院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2008年,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9 年6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采购等供应链环节提出了建立信息记录的法律要求,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发布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等10个大中城市被确定为试点建设城市。2011年,山东省投入4000万元建立“城市肉菜可追溯服务体系”; 而由信息查询、生产管理、副食品/食品信息管理和统计分析四个系统组成的“上海食用农副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借鉴国际标准,采用信息技术和条码技术,实现了生产过程监控、条码识别和网络查询的系统化管理,为上海市农副产品食用与出口筑起安全屏障。
  
2 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

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是加强对食品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做了大量工作,但建立科学规范严谨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仍面临重重困难。
  
2.1产业方面的问题

食品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竞争力弱是制约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食品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市场知名度低、关键技术与装备水平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差等问题非常突出。在食品生产环节,我国实行联产承包制后形成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大多数食品企业经营规模小、分布比较分散、生产和供应能力低,无法形成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程度低; 在食品加工环节,小型企业多,以2010年1~11月中国经济信息网统计,我国食品企业中大型企业销售收入1581.92亿元,中型企业销售收入3553.86亿元,而小型企业销售收入4983.01亿元,小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几乎是大中型企业的总和,累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一半,而很多小型企业都是家庭作坊式厂点,效益低下,物耗偏高,特别是一些传统食品企业长期处在手工业发展阶段,产品质量主要靠生产者的经验和感觉,生产操作随意性强,产品品质不稳定; 在食品流通和销售环节,销售终端是大型商店、超市的所占比例很少,市场辐射范围狭窄,生产流通能力差,很难实现对供应链条各个节点的监控,如果对众多分散的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记录进行逐一审核、备案并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实现食品可追溯,成本会大大提高,小企业无法接受。
  
2.2供应链各环节利益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

我国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全国每天要消耗约200万吨食物。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菲利普纳尔逊根据购买商品获悉质量的先后把商品分为搜寻品、体验品和信任品。按照纳尔逊的分类,食品属于信任品,消费者无论在购买前还是消费后,都无法掌握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全部信息,消费者购买食品主要基于对生产企业声誉品牌、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购买过该食品的消费者的信任以及对自己甄别能力的信任。因而,从消费者角度,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着可以被消费者直接感知的显性特征、借助某些手段方能感知的隐性特征及未知特征,其隐性特征和未知特征决定了在食品市场中,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永远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食品质量,消费者是被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主动的,当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利益驱使欺骗消费者时,消费者是完全不知情的。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食物时虽然可以依靠“听、看、摸、闻、尝”等手段来判断质量好坏,但这些方法不可能让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准确地判别食品中蛋白质、氨基酸等营养物质,也不可能了解食品中有害物质是否存在、食品添加剂是否超标。当消费者健康因某种食品受到危害时,会因食源过多而无法找到真凶,特别是长期受某种食品危害而导致健康受损时很难准确地追根溯源,一些违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会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我国食品企业的分散经营、规模不一、组织化程度低等使企业发送质量安全信号的成本过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发送产品质量信号的激励,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缺乏获取有效信息的途径,这种现象也加剧了我国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2.3消费者方面的问题

当前,消费者虽然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但对食品安全常识和食品可追溯体系知之甚少,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追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因风险意识不足和购买能力偏低,对可追溯性食品的认知程度、消费频率和比例都非常低。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经济收入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市,消费者的认知程度高,而西部地区和落后地区,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很低; 消费者受教育程度高、经济收入水平高,对可追溯性食品的关注程度、认知程度、信任程度以及对食品安全因素的重视程度就高,反之就低; 而当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或者对健康状况比较关注时,也会对可追溯食品比较关注; 特别是家中有幼儿的消费者明显比家中无幼儿的消费者更加关心和认知可追溯食品。以上这些影响因素直接作用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可追溯食品的市场普及度。
 
3 加强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近些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质检总局和食品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有了长足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稳步推进。
  
3.1加大监控和管理力度

一要聚合分散的职能力量,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综合协调机构,规范运行机制和执业行为,落实监管职责,力争在短时间内规范ID、追溯内容、追溯关键点、需要追溯和披露的关键信息等,实现数据交换、资源共享。二要建立多方监督机制,加强源头控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共享型数据库等。发挥好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媒体公示教育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三要建立从严惩处机制,统一食品行业从业标准,实行行业监管和规范化经营,对从业人员加强警示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和食品安全常识教育,规范从业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食品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现,从严从重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现阶段,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对可追溯体系的推广应用力度,明确落实在可追溯体系中生产者和销售企业的责任主体,把食品质量监控工作落到实处。
  
3.2积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

企业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在建立可追溯体系前考虑的是成本和收益,企业既是承载溯源食品的主体,也是承担溯源质量责任的主体。在可追溯活动中,企业是否积极取决于对可追溯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只有当可追溯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付出,或者消费者的支付和购买意愿普及,可追溯食品为企业带来更大利润时,企业才会主动采取积极的可追溯行为。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收益由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构成,直接收益包括企业实行可追溯体系后的产品溢价收益,即相对普通产品的价格优势和政府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 而间接收益是企业管理效益的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的提高及安全事故的损耗降低,实施可追溯促使企业进行标准化生产,从而保证产品的稳定性,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企业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可选择那些条件成熟的、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建立信用体系,确保企业提供的信息准确可靠,试点获得经验后再推广。
  
3.3建立透明快捷的信息供给机制

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该在其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对自己能够掌控的食品信息资源向社会公众公开,这里涉及四个要素: 一是公开的主体,即食品信息的持有者,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行使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 二是公开的内容,即哪些食品信息是应该并且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不需要公开的; 三是信息公开的对象,即哪些人、哪些组织或机构具有可追溯的请求权; 四是公开的手段,食品的“信任品”特性使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利益主体信息不对称,有效的信号传递模型和信用函数可获取食品安全的替代性信息,从而搭建食品行业中信息传递的桥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连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使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更快、更全面地掌握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提升监管准确率和责任追溯效率。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成本低、效率高,具有开放性和不受空间地域限制的特点,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的信息不透明、成本高、中间环节复杂等问题。透明的信息供给机制可以保证在食品流通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中,一旦消费者或检测机构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就可以及时告知市场和消费者,采取相应措施将问题食品下架、召回,并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2011年年初的“瘦肉精”事件,就是肉菜追溯体系帮助监管者锁定猪源地,从而减少了更大面积的食品安全事件爆发。
  
3.4提高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认知程度

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应该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所以要从源头抓起、从教育抓起、从娃娃抓起,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自觉自愿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食品时,除了确认所购食品的生产日期、合格证、认证标志外,还要主动地索要发票或其他购买凭证,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和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程度,积极支持可追溯食品,阻断过期、三无食品的生存空间。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既是食品的生产者更是食品的消费者,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信息渠道不畅通,辨假能力差,图便宜、图方便心理普遍,这样就使一些不法商家有机可乘;而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由于维权意识淡薄、对食品可追溯缺乏必要了解、维权成本高等因素,大多数农民就采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忍耐态度,不去追究,无形中纵容了不安全食品在广大农村的泛滥。维护农民权益,保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要加强对农民消费者食品安全的宣传与引导,提高农民的认知水平和维权意识,只有维护了农民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加强城市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特别关注食品可追溯体系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在农民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筑牢农村食品的安全防线。
 

【来源: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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